卜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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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9/11 16:47:16

一、合同审查的背景

  当事人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律师审查合同: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律师拟订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当事人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目的是避免在履行中产生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需要律师提出解决的办法,当事人需要律师准确地解释合同,确保合同正确履行,纠纷已发生的为纠纷提出解决方案,顺利地解决问题。

  这两种情形下都需要律师在通晓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商业安排进行统筹规划,在明确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整理,进而作出修改,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合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委托当事人的意图。

  1、了解当事人的谈判底线。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相对应的增减条款。律师在此期间会参与很多工作,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可以使我们在审查合同时有针对性。

  2、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当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

  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后能得到充分履行,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律师应当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很大差别。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律师也不例外。了解这些知识对于审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律师将无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甚至无法明白合同的意思。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应当对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必要时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三)、确定合同的类型。

  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准备相应的法律文献,补充法律知识。

三、合同审查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六)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四、审查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因得不到签署而失去交易机会,要么因“显示公平”而被撤消!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毕竟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合同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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