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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终止时间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10/11 16:47:48
【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终止时间
对于先合同义务的终止点,有观点认为是合同成立之时。此种观点明显的缩小了先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如负条件、期限的合同;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合同,在这些合同当中,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生效尚有有一段期间。有的学者认为,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这段时间里当事人承担的是合同义务:“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双方仍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诚信一般义务,此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对方信赖利益的最终实现。这与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在目的上是完全一致的,而不同于合同义务。此外,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在存续阶段上应首尾呼应,后合同义务始于合同效力终止,则先合同义务自然应终于合同生效,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才能成为紧密连接的义务群。所以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的终止点应为合同生效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