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联系我们

姓名:卜贤生
手机:13914978844(微信同号)
邮箱:1031715824@qq.com
证号:13205200910637680
律所: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 正文

合同纠纷

先诉抗辩权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12/21 16:35:12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电话联系

  • 13914978844(微信同号)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