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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没效力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5/9/21 11:39:46

  核心内容: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

  王某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给王某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某生提供借款抵押。王某生的好朋友陈某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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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某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某明,要求陈某明按合同履行,陈某明认为借款人是王某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生归还借款、陈某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王某生向夏某借款十七万元,有王某生与夏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夏某借款十七万元,陈某明将自己房屋抵押给夏某,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判决:

  一、王某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某借款十七万元;

  二、陈某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生与夏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某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某十七万元,而陈某明与夏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陈某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是因为:

  一、王某生与夏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夏某与王某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夏某同时提供了十七万元的借款,王某生收到了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陈某明与夏某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恰恰是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至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陈某明与夏某签订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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