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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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9/11 16:46:13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

   回顾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时期。建国后,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为消灭土地私有制而进行的初步尝试。《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一时期经历的时间很短暂,农村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消灭剥削、平均地权,废除地主阶级房间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村民所有的土地制度。这一时期是新旧两个社会土地制度的交替时期。土地改革运动后基本实现了它的目的,全国村民无偿的、平均的获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为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主义合作化时期。这一时期从1953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到1978年包产到户运动之前,期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性合作社时期。土地改革后,党和政府号召村民成立互助组,相邻的四、五家农户自愿组合,在农忙时将各自的劳动力、农具和牲畜集中起来,共同劳作。此后互助组的生产劳作形式逐渐发展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长期合约将农户之间原本靠一系列短期合约维持的市场交易活动整合到一个经济组织内部进行。[①]最后这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逐步发展成立了高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被认定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②]标志着我国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彻底崩溃,社会农业经济制度确立。第二阶段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时期。在合作化时期的第一阶段,无论是四、五家农户自由组合的互助组,还是几十个农户组成的初级农业合作社,还是一个村所有农户形成的高级农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都只是单纯的进行农业生产经营集体经济组织。1955年,农业大丰收,加上“大跃进”战略对广大村民群众的广泛影响,高级农业合作社迅速向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序更高的人民公社发展。人民公社不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它与地方政权组织合二为一,成为地域性的社会政治经济单位。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使人民公社体制最后定型为政社合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

   三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党内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激烈斗争的背景下召开。这次会议完成了思想和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带来了全国人民的思想大解放。1978年冬天,安徽省肥西县山南区和凤阳小岗村创造性的开展包产到户运动,从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翻开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历史一页。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发展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初步形成,直至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发展、不断完善,时至今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承包方式仍在不断的改革和探索中。这期间,国家几乎每年都出台新的政策,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确定方向、理顺关系、调整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对人民公社提出“政社分设以后,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范围上,可以村大队或联队为单位设置,也可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一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此后,人民公社制度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联产责任制开始初步形成,逐步确立,完善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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