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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首起“逾期收房违约金”案一审业主败诉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11/15 16:35:11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交房的条件,相关部门要求开发商整改。经过几个月的整改后,开发商竟要求房主支付收房违约金。在霸王条款面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京能天下川”小区的20多名业主被迫放弃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但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的王女士,不服开发商的霸王条款,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近日,一审法院对这起国内首例开发商要求业主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的案件作出判决,王女士败诉,并要求其给开发商支付收房违约金19585.86元。拿着判决书的王女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买的是期房,也就是说房子一开始就是她垫资盖成的,房子的产权自交了购房款后就是她的,开发商凭什么对业主的房子加收逾期收房违约金。在一审败诉后,王女士已提起上诉。
严重质量问题多次整改无果
在庭审中,王女士陈述称,2010年3月21日,她和丈夫与宁夏易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易大公司开发的“京能天下川”小区一期价值为60多万元的商品房。双方约定于2010年12月31前交付商品房。但是,易大公司并没有在2010年12月31日交房,直到起诉前的2012年7月,王女士都没有见到易大公司的交房通知书。
而在此期间,“京能天下川”一期的房子因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频频被曝光,并被相关部门勒令整改。王女士非常担心,于是和丈夫多次去看房,发现自己的房子存在许多瑕疵——墙面有裂缝,地面也不平,最令人担心的是,有一个承重梁竟然是斜的,完全达不到交房的条件。于是,王女士对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一个多月后,开发商仍没有给王女士打电话告知房屋的整改情况,没办法,她和丈夫又去看房,发现房子依然有瑕疵。
这一拖就是好几个月,急着搬进新房的王女士只好提出收房。可没想到开发商提出根据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补充协议,要求王女士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王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易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房产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暗藏玄机”
官司一打,王女士才知道,当初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疑点重重。在庭审中,王女士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开发商易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女士说,在法庭上她才发现,合同的原件和她手里的合同完全不一样,特别是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
王女士指证,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用的是与合同正文4号字不同的小5号字,行距是17倍左右,每页的页码都打的是25页,而且用的不是原件,都是复印件。
对此,易大公司的代理律师解释说,合同的附件用的是16K纸,再套用已事先打好的25页页码的4K纸复印的。
王女士在法庭上陈述说,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的补充协议,字号明显小于合同正文,很容易让购房者忽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明显是开发商的不诚信欺诈行为。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为认同,判定合同附件完全有效,要求王女士给开发商支付收房违约金19585.86元。
■链接
2009年8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的李先生收到茗筑美嘉小区的交房通知。然而,李先生在收房时却发现房屋质量存在诸多缺陷。2010年9月11日,经过维修,在外租房一年之久的李先生终于签下了收房确认书。然而李先生认为,由于开发商的房屋质量有缺陷导致自己延期入住,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自己8万多元违约金。但是,开发商认为李先生的要求并不合理。原来,2011年5月28日,开发商与李先生签署了一份结算书,开发商称自己违约天数26天,应赔偿李先生3566.36元,扣除电费和房屋面积差价,最后支付李先生1500元。
□说“法”
买房人是否应承担违约金
有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开发商要求买房人承担所谓逾期收房的条款显失公平且没有法律依据,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买受人的唯一义务就是支付购房款。
本文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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