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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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规则】法定义务规则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7/25 16:48:27

        【合同履行的规则】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只注意约定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忽视法定合同义务。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即使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由于合同没有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不明。有些义务的不履行往往会使整个合同无法执行。因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充其量只能把他们想象为审慎的商人,而不可能将他们当成法律方面的专家。因此,对一些会合同目的实现,而当事人又可能忽视的义务。法律将其规定为当然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法定合同义务的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法律的规定。概括起来法定义务大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对方的义务。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即时,快捷地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第69条关于中止履行的通知;第70条关于债权人状况变更的通知,都是通知义务的法律表现。有些合同履行所要经历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对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即时相互通知对方。以便使对方采取适当的行为。顺利地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合同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仍可能履行合同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较典型的如:豫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遭火灾时。为了不影响己订立合同的履行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将火灾损失及停工时间告知十几位合同当事人,不但双方损失减少而且取得对方的谅解,一时被当地舆论部门传为佳话。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协助。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就无法协助,假如电力供应商需要检修线路而可能增加电力负荷时,如果不通知用电各户就可能造成用电户的电器烧坏。有时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不可抗力也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不通知对方很可能造成双方损失的扩大。的发展更显得协作的重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更应该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这就是通知义务。至于哪些事项需要通知,哪些事项不需要通知,则应该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2、协助对方的义务。合同存在的本身决定了协助义务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应该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便使合同得以顺利进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协议。合同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其实现需要对方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而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没有权利人的积极协助。有时也无法履行。至少义务的履行还需要权利人的接受履行,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当然这里的协议义务是指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义务,不应要求合同当事人协助。而且协助义务也应仅限于接受履行而已,不应将对方的合同义务当作一方的协助义务来看待。否则就会无端增加合同当事人的负担,为某些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提出借口。

    3、方便义务,此项义务上称为协力义务。指的是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有的合同,一方义务的履行没有对方提供方便是不可能进行的。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承建方来说,如果业主没有为其提供水电供应方便,临时用地等,其施工义务的履行就无法进行。当然,方便义务毕竟也是一种义务。也需义务方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一方履行了提供方便的义务的。得到方便的一方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就应是理所当然的了。

    4、减损义务。在《合同法》中“防止损失扩大”即是法定双方义务。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可抗力的出现,一方的违约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损失造成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最有条件控制损失。但是听之任之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无法得到避免。就不符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我国凡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意扩大损失的,不单是违背了减损的规则。而且也无权利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要求赔偿。

    5、保密义务:该义务是说通过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从而了解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密秘。这些个秘密合同对应人是不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这是了解该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而这些个秘密对知悉的人是价值不大。但是如果公开了就可能导致他人的重大损失。特别是技术合同,保密义务尤其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不散布,不公开就行。不需要加重义务人的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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