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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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无偿保管员工车辆丢失后要赔偿吗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7/31 16:47:46

【案情】

  员工上班时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结果车辆被盗,由此引发了员工与公司间的赔偿诉讼。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公司无需对员工车辆的丢失承担责任。

  小马系某公司员工,平时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今年4月的一天夜里,小马到公司上晚班,象往常一样将摩托车停放在了公司指定的车库并上了锁。十几分钟后,门卫气喘吁吁地跑来通知“有车辆的员工赶紧检查一下各自车辆”,原来几分钟前,门卫发现有人驾驶摩托车驶离公司,且在大门口不但不减速反而加速,门卫根本不及阻拦。警惕性颇高的门卫意识到可能有人盗车,于是出现了前面的一幕。经检查,小马发现是自己的车子被盗了,于是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小马随后与公司交涉,他认为公司在保卫工作方面存在严重失职,才导致自己的车辆被盗,公司属于保管不善,应当赔偿。公司则认为,为方便员工停车才划定了区域,并且是无偿服务,门卫的职责是在员工上下班期间在门口维护秩序,检查考勤情况,不应当赔偿。

【法律建议】

  法院查明小马车辆丢失时间正是公司晚班员工的上班时间,人员进出频繁,公司门卫职责是:检查员工出入考勤,并无在公司内巡视检查的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员工指定停放车辆的场所,小马也将车辆停放在该区域内,由于公司既未向员工收取费用,亦未指派专门人员看守,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且门卫在发现可疑人员驾驶摩托车经过大门时进行了阻拦,之后又及时通知了有车辆的员工检查,因此对于小马车辆的被盗,公司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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