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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王莉华律师:揭露签订商业合同中的隐形炸弹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5/8/31 11:3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企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的商业行为。在商业往来过程中,一份好的合同,能有效为企业防范商业交往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实现企业的合同目的。如何才能签订一份好的合同?笔者结合多年的法律职业经验,浅谈一下签订商业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主体
订立合同前,首先需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若合同对方为自然人,应审查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合同对方为企业,应审查其是否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等等;审查后应同时复印对方的证件、证照附于合同之后。
另外,为了日后能实现合同目的,订立合同前还需要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对其经营情况、生产规模、生产销售情况、产品前景、设备新旧程度、债权债务、历年来履约情况、资金周转、社会信誉程度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周密而必要的了解。
二、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面形式,有口头形式等,《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笔者建议企业领导尽可能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实践中,还有许多企业是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这种传真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因此,如果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要求对方邮寄一份书面确认书,尤其涉及修改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
三、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需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等,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的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明确具体。承诺即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否则被视为新的要约。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同,否则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有效要约、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的等等。
当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即使合同没有成立或没有生效,也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应作好保密措施,不要泄漏,否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一份合同签订后能否顺利履行,很大程度取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是否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也取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合同谈判时将重点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而对于违约责任只简单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违约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并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一旦对方违约,企业只能向对方主张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而企业必须实际受到损失方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若对方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企业造成损失,则企业不能主张赔偿。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则无论对方违约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对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对方未履行合同某项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某种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规定较为复杂,归纳起来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罚金等,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标的性质合理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结束语
不同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法规只能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合同的所有内容,企业可以结合各自的经营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按合同双方的约定内容签订适合双方使用的合同。至于,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很多,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只能选择其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如您的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遇到其他疑难问题,欢迎您来电来函探讨。
【广东-广州】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王莉华律师
律师姓名:王莉华律师
所在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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