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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保护研究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9/29 16:46:51
【内容提要】运动员人格标识是运动员的一项无形资产,在实际的商业利用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法理上的研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摘 要 题】制度与法规 我国运动员(本文中的“运动员”是指竞技体育领域里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而非广义上的运动员范畴)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3个部分,即知识产权、人力资本和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其中,知识产权是指运动员所创造的智慧成果,人力资本是指运动员具有的专业体育技能,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是指运动员的姓名、肖像等可以商品化的人格标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人力资本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惟独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随着运动员人格标识在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增多,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利于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是法学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理论研究也刚刚开始,如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成为研究的当务之急。 1 我国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是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主要有3类。 1.1 运动员人格标识的产权问题 1.1.1 不承认运动员产权 运动员的管理单位将运动员的人格标识视为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在进行商业利用中,没有经过运动员的许可。例如,曾有一商家使用运动员肖像的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争议,在进行仲裁过程中,牵涉到作为第3方的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需要其出示运动员肖像使用权的书面委托书,但是,管理中心却没能出具,并称管理中心有权使用运动员的肖像而无须得到运动员的许可。 1.1.2 承认运动员的产权,却以其它非法方式达到拥有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利的目的 许多运动员的管理单位认识到了运动员是其人格标识的产权主体,但是,却通过签订对运动员明显不利的合同等方式,实现对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例如,有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工作合同范本中规定,俱乐部拥有球员团体及个人肖像、电视、广播、新闻采访、音像、服装广告等传播媒体的权利。球员须服从俱乐部的安排,在任何场合不得有损害此条款的行为。但在合同范本中却没有支付运动员人格标识使用费用的规定,俱乐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运动员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对运动员合法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