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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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不签字不手术没道理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5/9/21 11:38:54

      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就不给做手术,贻误病情谁担责?医本仁术,在信息不对称,患者难以做出合理判断的情况下,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也涉嫌霸王条款。在德国,手术前是不需要家属签字的。

患者不签字医院就不给做手术

  2006年11月中旬,南京某公司职工张某,因胃部感觉不适,到南京市第一医院询医问诊。经诊断,张某的胃上部长了一块息肉,遂被安排住院治疗。一周后,医生建议其手术,并要求张某的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方可“动刀”。因在此 “同意书”上有“可能出现并发症”的内容,张某家属拒绝签字。结果,医院将手术方案搁置。45天后,张某腹内息肉由于慢慢长大开始影响体内其它器官的正常工作,张某最终因病痛难耐,其家属不得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画押。

  术后的张某对医院这种带有“强迫”家属签字的做法提出质疑,他说,医生是行家,疾病需不需要手术治疗完全由医生来决定,如果患者的病情很严重,已危及到生命,因患者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是不是就不手术治疗了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对记者说,医院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这多少有让外行“指挥”内行的感觉,病人动不动手术应该由医生决定,而不是让患者来选择,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其实不是选择,而是让病人自己决定治病方案,不签字就不给治。假如是个临危病人,找不到家属签字,就不抢救吗?

手术同意书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牌

  张某的“遭遇”其实是个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凡是去过医院需要手术治疗的病人或家属,都要履行“家属签字”这样一个程序。据了解,让患者家属签的“手术同意书”,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出现,随着医患之间纠纷不断发生,2002 年8月,国家卫生部出台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江苏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卫生部出台这份“手术同意书”,目的就是让患者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必须将患者病情如实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任何手术都存在风险,只是大小不同,有些还存在医疗意外,比如麻醉意外,有时甚至是难以避免的。医疗实践中过去存在过一种情况,即手术完了,解决了一个主要问题,又带来了某些副影响,甚至出现了意外,这时病人或家属就说了,我还没同意你怎么就手术。这时,医院该怎么办?签订“手术同意书”目的是让病人及家属了解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但病人签了字不等于免除了医方的责任,如果手术造成的差错或事故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医方同样要负担责任。

  既然手术造成差错或事故医方同样要负担责任,那患者签字不是多此一举吗?一位老知识分子说,患者上了手术台的整个过程和细节,其家属是无法知道的,万一出现意外,那也只能依靠医生的全力抢救。患者家属的术前签字对患者没有任何救助意义,唯一的用处是事先知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专家认为医院有霸王之嫌

  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大松认为,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多少有 “霸王”之嫌。按卫生部门的说法,签字是让患者选择,而选择的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而“手术同意书”显然不是“选择”而是“决定”。顾教授说,患者临近手术时也很难选择医院,因此“手术同意书”不具备民事合同订立的基本要件,并非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也将“手术同意书”确定为“病历文件”性质,如该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所以说,“手术同意书”更是国家法律及相关规范设定的医院义务,即满足患者知情权的义务。患者的签字也仅是证明医院的告知义务的完成,而非双方合同的签署。至于有些医疗机构在拟定手术同意书时,增加了一些诸如手术出现医疗意外概不负责的内容,要求患者签字,这样做更不符合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属性。显然,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动不动手术不应该让病人签字

  曾在中国驻德国总领馆工作5年,现为江苏国际交流中心总经理的吴忠德说,医院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应该是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知情的一种认可,而不是让患者来决定动不动手术。他告诉记者,在德国手术前是不需要家属签字的。在德期间,他的妻子因阑尾手术,术前医生详细告知其妻的病症及治疗方案,当他按国内惯例准备在手术方案上签字时,医生很奇怪地说,你签什么字?是你做手术还是我做手术?

  患者张某说,医院让患者签字的“手术同意书”是霸王条款,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绝大部分患者或家属都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那份“同意书”的。即使签了手术同意书,出现了意外事故,医院也难逃其责。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生医患纠纷,实行证据倒置原则,也就是医院方负有无过错举证责任。因此,以签手术同意书方式,避免因手术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只能蒙患者一时,而真较起真,打起医疗官司,在法庭上不足为据。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更是冷漠荒唐!由此来看,逼患者手术前签字同意,不仅霸道,而且是多此一举,这样方式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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