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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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6/11/21 16:38:22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采集者退散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考试大论坛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全文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方式涉及的问题

    一是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所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作出。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        >>全文

    效力待定合同,该不该有个期限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据这些规定来看,张男与张弟在1995年2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上,没有房屋共有人李女的签名,说明这仅仅是张男个人的行为,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无效协议自始无效。这也就可以说明,该协议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其次,在适用该条款时,还要注重保护合法权益人的权益。该条款立法的本意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自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仍然发生效力,从而使因无权处分的人而订立的合同转变为有效合同。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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