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贤生

联系我们

姓名:卜贤生
手机:13914978844(微信同号)
邮箱:1031715824@qq.com
证号:13205200910637680
律所: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合同订立> 正文

合同订立

解除劳动合同时,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来源:昆山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bjlawht.com/ 时间:2015/10/12 11:38:54

          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首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再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未按照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电话联系

  • 13914978844(微信同号)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